关键词
案例回放
甘肃省某监狱净水设备购置项目,预算金额为68万元,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。净水器设备包括有原水箱1个、净水箱1个、开水器4台、管线机21台等。采购文件对开水器技术要求是开水器采用5级过滤反渗透工艺,10寸滤芯,制水量≥400加仑,配备≥6加仑压力桶,热水箱容量≥60L,出水口为2个,机身尺寸600*530*1730mm,机身尺寸误差小于50mm。设备具有全自动智能控制定时开关机功能,可自行设定开关机时间,节能减耗。开水器要求至少一个常温,一个开水,满足饮用水需求。打水高峰不能出现开水量不足,等候的情况。设备具有消毒功能及具有缺水保护功能,并发出警报声,还具有防干烧功能以及漏电保护功能,开水温度可根据需求设定。其中,招标文件评分细则“商务”部分,关于“资质授权 ”的评审因素有这样一条规定:供应商为代理商时,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,提供得2分,未提供不得分。
问题引出
净水设备采购项目,厂家唯一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?
专家点评
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,可能采购人想要正规大品牌,或者有特别的指向性,所以,要求代理商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。
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骞介绍,代理商也是投标人,当供应商为代理商时,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,这其实相当于限制了其他代理商参与投标,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他性,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。因此,评审因素这样设置不合理。而且,厂家唯一授权与采购需求并不相关,也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。
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、高级顾问曹石林表示,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,以下简称87号令)第十七条规定,采购人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、承诺、证明、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,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因此,厂家唯一授权肯定不能作为资格条件。
那么,厂家唯一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?
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8880-3622110提到,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,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。
曹石林也表示,该项目中,如果参与项目的代理商没有厂家授权,采购人后期可能存在拿不到货的风险,厂家授权与项目履约有一定关系,因此,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评审因素,但分值不宜太高,否则容易引起质疑。
“但是,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,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,有一定的不合理性。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,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,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、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,按1家投标人计算。这意味着87号令允许参与投标的代理商并不是仅为一家,而是可以为多家同品牌的代理商,只是多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按1家投标人来算而已。”曹石林说。
法规链接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
第十七条 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,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、承诺、证明、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,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
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,包括投标报价、技术或者服务水平、履约能力、售后服务等。